土木工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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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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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土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高等学校土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土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受教育部委托并接受其指导,由建设部聘任和管理的专家机构,负责土建学科的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指导和促进学科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建设和发展;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专业教育质量;提出、研究有关土建学科专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促进土建学科专业更好地适应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设建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工程管理等六个专业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的成员由各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经有关高等学校和同行专家推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建设部聘任与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学科专业的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育和工程技术专家。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二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并根据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建设部分管教育工作的部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负责人担任,并协助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指导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对土建学科的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服务。
第八条 组织开展土建学科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协调、促进土建学科专业的融合与发展,提出土建学科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第九条 研究建设工作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建设工作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提出土建学科重点教学攻关课题与科研课题的建议,积极承担或参与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十三条 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对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制订的本专业培养目标、毕业生基本要求与业务规格以及培养方案、教学基本要求部批准颁布。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建设部批准颁布。
第十五条 指导委员会对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经建设部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
第十六条 建设部主持指导委员会和评估委员会委员联席工作会议,做好两委员会的协调配合工作。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 指导委员会建立与设有土建类学科专业的学校的联系制度,委员分工联系所在区域的高等学校。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指导委员会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国家补助。指导委员会委员参加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差旅费由所在学校负责。指导委员会争取和接受科研、设计和生产部门提供的经费赞助。
第十九条指导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指导委员会工作,协助解决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指导委员会委员所从事的指导委员会工作由所在校计入教学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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